误诊医疗纠纷讨内容
时间:2023-07-22 09:01:15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2年医院误诊医疗纠纷案例

XXX诉XXX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及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X诉XXX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XX年XX月XX日,患者XXX以孕39周到XXX中心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XXX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疝(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代理人认为:

一、XXX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XXX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XX月XX日,XXX医院在为患者XXX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XX月XX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XX月XX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XXX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XXX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三、XXX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明显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疝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XXX医院XXX产程进行纪录记载,20XX年XX月XX日下午X时,产妇XXX宫缩开始。XX时,胎心142次/分。至XX日XX时XX分,胎心已降至126次/分,且宫口并未完全打开。由于产前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此时接生医生理应立即采取剖宫产,以保护胎儿。但XXX医院的接生医生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至40分钟后的1时10分,胎心已降至70次/分,XXX医院的接生医生仍旧听之任之,仍未果断采取任何立即结束分娩的抢救措施。直到1时40分,胎儿才通过胎吸术娩出,前后耽误有效的抢救时机整整1小时零10分钟。故XXX医院对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疝直至死亡负有直接过失,理应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四、XXX医院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是每一个正常产妇入院时都必须填写的格式文件,其中并没有告知且丝毫未提及产妇孙迎X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

手术同意书也不等于免责书。故XXX医院关于患者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相反,该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有力证明,XXX医院并未向患者XXX如实告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未告知产妇行使阴道产还是剖宫产的选择权,未制定阴道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防范抢救措施和对应预案。并有力证明,产妇及其家属完全同意在产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包括剖宫产在内的任何防范抢救措施,在出现胎儿严重危机的状况下未及时果断的采取断然措施以抢救胎儿生命的责任,完全应由XXX医院承担。

代理人:XXX

年月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下列项目和标准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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