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20 16:24:10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随意”,理论界与实务人员都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随意就是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1]也有学者提出“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出于主观上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可以将“破坏社会秩序”理解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结果,即只要随意殴打他人,具有《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为“破坏社会秩序”。即使是在非公共场所,也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并不需要既随意殴打他人,再破坏社会秩序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那些物品才是司法解释中的“凶器”

(一)通常讲的凶器。按字面上的理解就是行凶的器具,从法律上说,凶器的概念要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你蓄谋杀人,那么你为了杀人而准备的工具,不论是什么都是凶器,即使是从地上随手捡起的石头也是凶器。返过不说,你钥匙链上的水果刀,如果有人对你实施抢劫或行凶,你用水果刀捅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那么你使用的水果刀就不是凶器。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家里用的菜刀,用它做菜或防卫就不是凶器,用它杀人就是凶器,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凶器”的涵义。

(二)司法解释的凶器。2000年11月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三)最新法律解释。2013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也就是说,在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和“携带凶器盗窃”中,司法解释将“凶器”规定为两类:一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果将其他器械认定为“凶器”,应当具有“为了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这是对盗窃和抢夺类案件中关于“凶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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