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看守所羁押期限是不超过2个月,而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是不超过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扩展资料:
因为国家并没有详细规定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所以关于看守所羁押期限还要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判决书会写上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日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日期也即开始羁押的日期。
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会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在里面羁押的人员都会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会计入刑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的限制相对就比较高了,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但因为又没有办法跟拘留相提并论,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实际刑期1日。
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人身自由进行了剥夺,所以相关的机关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羁押,不可以违法的超期羁押,根据规定如果在规定的羁押期限没有办完案件的,应当将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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