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资的流程有:1、转让股权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2、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或回购股份的协议;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变更股东名册;5、正式退出公司的股东地位。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本案中,既然法院承认王女士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且已确认其股东地位,那么她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就并无两样,同样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她可以按法律规定主张股东权利,要求策划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按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而袁某收取王女士的股权款并入策划公司的账户,系履行职务行为,王女士以策划公司未将她登记为公司股东要求退还股权款,这种撤资行为也理应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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