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
数量限制
0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下载
海事声明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打印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提出内河航行船舶签证申请——受理——审查船舶签证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海事声明及所附材料后,仅做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应给予加盖“准予备查”章和编写流水号;如发现材料和信息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和信息,并受理其更新材料和信息后的申请——留存一份签注的海事声明文书和其证明材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其他签注的海事声明应当交还申请人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天津海事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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