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获利仅20元被公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1:51:22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检察网12月8日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辽宁法库县男子李某两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并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元,被检方以介绍卖淫罪起诉。

20元介绍费就被公诉,犯了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引诱他人从事钱色交易的;第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从事钱色交易的;第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等特殊群体从事钱色交易的;第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行为的;第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李某虽然只获利20元,但是他在第一次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后已经被处以了治安处罚,而且在接受了处罚后的一年内又再次实施了这种行为,该介绍卖淫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因此可以立案追诉。

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会判五年以下,严重的会判五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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