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的重要险别。
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责任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理赔实务中,意外事故的认定是最最困扰理赔人员的。
通常构成意外事故必须具有下面三个条件:
一是外来性。即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伤害是由于身体的内在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二是剧烈性或称突然性。即伤害是由突然发生事故所引起。这就排除了在比较长时间里缓慢发生的伤害,比如长期在有毒气体车间工作形成的职业病,便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是偶然性。即意外事件必须是被保险人不能预见并排斥其发生的事故。在构成意外事故的三个要素中,偶然性是最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如果伤害虽然是外来的并且是剧烈的,但是被保险人能够预见或者积极希望发生的,则不属于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中所谓伤害,指的是被保险人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它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须有外来的致害物。该致害物范围很广,可以是器械,也可以是化学物质,甚至可以是生物;二是须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侵害;三是须有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自然身体,不包括人体的非天然部分,比如假肢、假眼等。
全文5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