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合作前,建议对相对方做背景调查,以便查漏补缺,做好风险控制管理。
2、依法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口头约定不可取,建议签订书面协议。
3、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情况、代持关系、委托事项及处理规则,并对名义出资人的告知义务、风险承担及投资收益进行约定,并设计好违约条款。
4、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
5、双方配偶出具认可股权代持的书面声明,防范婚变或者死亡要求分割代持股权的风险。
6、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出资人的配偶作为见证人在代持协议上签字。
律师补充:
基于某些原因,比如规避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便于在工商机关登记、规避股权转让限制、财不外露思想、规避投资主体限制、员工持股等。实际出资股东不愿意在工商局进行登记,而选择另一个人代为持有自己的股权,并且约定这个受托人从工商局进行选民登记,相当于借用别人的名义,拿自己的钱进行投资。我国对代持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3、名义股东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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