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时间:2023-04-14 17:31:02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关于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这一问题,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如何进行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过程,现简要回答如下。第一,办理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滞纳税义务的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2,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4,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5,如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配合回收。第三,办证方式是现场办证,向就近税务机构递交资料,合法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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