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有啥
1、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二、法院怎么处理先予执行申请
1、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法院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在终审判决出来前必须采取措施。若当事人对法院下达的先予执行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的5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在10日内重新审查,裁定结果的合理性,是否继续执。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