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消费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实施有效管理措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台帐制度、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自检制度、退市制度、严禁假冒伪劣食品、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上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完善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做到专人、韦柜;统一着装(白衣、白帽、口罩、手套)统一防蝇防尘设施、统一货器具、统一无菌包装。
第五条
建立完善食品质量管理服务设施,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复验计量器具,并定期向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蔬菜检测室,实行当日检测结果公示,发现超标蔬菜农药残贸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置。
第六条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经营信用状况、管理制度、食品质量自检情况,商品行情、服务指南以及食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所谓食品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所谓正常食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的相对性,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这是对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第二,2、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所谓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这是对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3、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所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这是对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要求。
4、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一方面,从绝对意义上看,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营养健康有密切的联系,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遗传安全性的要求,食品应当是对人体健康零风险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很小,但如果食用过量或食用条件及方法不合适,仍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常常是因人而异的,例如海产品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但其对某些人可能会导致过敏,食用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食品的绝对安全是很难达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对性表明,食品安全除了食品本身的成分、功能及免疫安全要求之外,还取决于食品制作、食用方法是否合理,以及食用者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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