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房屋拆迁补偿
时间:2023-03-23 14:52:08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寿县城区(寿春镇、八公山乡)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元/㎡。

(二)征收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标准计算;超过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期的双倍支付;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底层门面房:每月10元/㎡乘以沿街道路两侧底层门面房系数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0元);

2、生产用房:每月15元/㎡;

3、办公用房(含文、教、卫公益用房):每月10元/㎡;

4、仓储用房(含公厕等公益用房):每月10元/㎡。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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