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中,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主体是指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中,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党、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发现或者接到关于间谍行为的线索时,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或者故意为敌人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犯罪,为了帮助、协助或者参与间谍犯罪,故意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党、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2) 行为人发现或者接到关于间谍行为的线索;3) 行为人故意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4) 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工作人员故意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供关于间谍行为的线索,或者故意为敌人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党、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2) 行为人发现或者接到关于间谍行为的线索;3) 行为人故意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4) 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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