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3)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一方在服刑,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袁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的说明,市民的住所是指市民离开住所起诉时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市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妻子狱中服刑丈夫卷走18万离家出走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妻子因刑事犯罪被劳动教养,丈夫不仅不去探望,还离家出走,并取走了家中的存款18万元。等妻子刑满释放回家时,家中只剩下了四间砖瓦房。眼看这个家庭已无法维持,妻子一怒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6月9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家住垦利县的原告张某与家住滨州市的李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2001年张某刑事犯罪被劳动教养,在服刑期间,被告一次也未探视。2005年5月原告刑满释放回家,被告却杳无音讯,不知去向,家中的存款18万元也被李某取走,只剩下四间砖瓦房。张某认为与李某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请求垦利县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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