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治理机制作用为什么不能发挥
时间:2023-06-13 20:32:24 2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债权人对会计信息发挥监控职能时,公司法仅仅规定在发生重大事件如分立、合并、实收资本减少及破产时,企业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债权人仍处于被动的被告知者地位。因此,应适当扩大债权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控权利和范围,一方面可增强债权人治理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业内部监控的力度。

当前公司的破产清算通常由作为公司大股东的政府机构主导,而不是由债权人主导,债权人的约束被软化,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通常,当企业业绩优良时,股东应当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而当企业处境艰难时,则债权人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因为此时在干预企业方面债权人比股东更为积极主动。这将有效的避免企业在经营严重亏损时进行会计信息舞弊的行为倾向。当企业出现不利的公开可观测到的收益信息时,将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就显得更加必要。然而,当前我国的破产机制不够完善,致使控制权的有利转移受到限制,无法及时有效的发挥债权人的积极作用

银行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在介入和推动会计信息质量上具有天然的动力和优势。银行既是企业负债融资的主要来源,又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代理人,与企业具有重要而紧密的关系。此外,银行也有别于一般债权人,对于企业的实际资产和经营状况等具有更敏锐的洞察力。我们可以借鉴日法德等国家的主银行制,也可以借鉴美国通过“银团”方式,使银行取得对企业直接的、局部的和短期的控制权,促进银行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发挥。

通过明确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权利、控制权相机转移制度,以及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等方式,可以使得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当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得到确认,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时,债权人治理机制在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此外,发挥银行的债权人治理机制效应有利于建立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环境,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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