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死老鼠放入新购菜籽油中欲敲诈20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6:03:04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买回来的菜籽油里面有一只小老鼠,男子找厂家索赔,狮子大开口,并声称要将赔偿款捐给慈善机构。可是,警方在调查中却发现有猫腻,最后一步一步将谎言拆穿,将犯罪嫌疑人刑拘。

顾客投诉菜籽油里面有老鼠

最早接到投诉的是出售菜籽油的超市。接到投诉当天是3月22日。

当天,一名男性顾客拎着两桶名为“优飨”的压榨菜籽油前往超市,称自己3月20日在超市买了一些日用品以及两桶菜籽油。把油买回去以后,他就把两桶油放在橱柜上,一瓶已经打开使用。可到了第二天,他的妻子发现另一瓶完整的油在橱柜灯光的照射下显现出里面有一只老鼠。自己当场就吐了,还去医院做了检查。

男顾客姓陈,江苏人。他还主动透露了自己的身份,表示自己“不差钱”,之所以要投诉只是想要一个合理的说法。陈某说自己已经在宁波生活了11年,做的是建筑行业,月收入有两三万,并称自己在3月25日要到北京出差,所以事情必须在24日处理好。最后,他提出了20万的赔偿,但会将赔偿款捐给慈善机构。

超市工作人员检查了这桶“出问题”的菜籽油,发现该桶菜籽油的瓶盖确实完好无损,没有拆封过的痕迹,而在菜籽油的桶底,还真有一只小老鼠,皮毛光泽,看上去很完整,于是立即联系了生产该品牌菜籽油的厂家。

两次协商未果厂家报警

3月24日,厂家代表从四川成都赶到宁波。虽然对企业生产环节很有把握,但因为还没把问题调查清楚,厂家代表与陈某进行了第一次协商。

厂家一开始表示愿意按照商品的10倍价格赔偿,陈某购买的菜籽油售价是89.9元,因此赔偿2000元,最后将金额提升至5万。陈某表示不能接受。不过在一来一回中,他要求的赔偿金额从20万下降到6万。第一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

在协调的同时,厂家在公司展开自查,反复调查中发现,瓶子里根本就不可能掉进老鼠,于是心里有了六成的把握。

第二天,厂家与陈某进行了第二次协商。这一次,厂家再次降低赔偿金额,从6万降至2万。陈某仍旧紧咬6万。

到下午5点,厂家代表向江东公安分局福明派出所报警,称被人敲诈。

警方调查

投诉人的说法疑点重重

接到报警后,福明派出所民警随即对双方进行了调查。

厂家表示,公司一共有4条生产流水线,其中生产菜籽油的就1条。根据厂家提供的生产流程视频,民警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掉进老鼠的几率几乎不存在。

视频显示,空桶在灌装前有工人在灯光下逐一检查,而且在灌装过程中,菜籽油会先通过过滤网进行过滤,然后通过手指粗细的输油管灌入空桶。“在油里面发现的老鼠虽然小,但身体看上去至少有三个手指粗,肯定掉不进去。”民警说。

相反,在陈某做完口供后,民警就发现三处可疑之处。首先是陈某的身份。陈某自称在宁波生活了11年。可是民警却发现,陈某在3月20日才从嘉兴到宁波,并住在海曙区马园路上的一家快捷酒店。其次,陈某表示老鼠是老婆发现的。真实情况是陈某的妻子还在江苏老家。最后一点是陈某说他们发现老鼠是因为灯光照射,但民警去超市货架查看,发现菜籽油油色比较深,在灯光照射下很难折射出里面有异物。

面对警方的质疑,陈某改口称自己是在超市购买菜籽油时,当场发现其中一桶菜籽油里有老鼠尸体,想借机敲诈超市,还称自己有每天喝3斤菜籽油的习惯。

随后,民警前往陈某所住的宾馆调取监控。监控显示,陈某在20日将这两桶菜籽油拎回房间后一直到两天后去超市投诉才将油再拎出来。而在陈某的住处,民警找到了一把热风枪。

去年他在江苏已得手两次

民警在网上查询了相关的新闻,意外地发现,在三月中旬,江苏常州就有两起类似事件的报道。两家中招企业分别是一家小型超市以及一家药店。

2015年12月初,顾客陈某找到超市经营者余先生,表示自己从店里买了两箱芒果汁,在其中一瓶芒果汁的瓶底发现老鼠。在与生产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余先生单独和陈某协商解决。最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谅解协议书”,余先生先行垫付了赔偿金2.4万元。

同年12月,同样是一名陈姓男子在常州当地的一家药店购买了两箱上海产某品牌的药酒和一盒感冒药。第二天,陈某找上门,称自己和8个朋友一起喝药酒,发现其中一瓶酒里有老鼠。药店负责人周女士看到,药酒底部果然有一只死老鼠,并且瓶盖也没有被动过的痕迹。为顾及药店的声誉,周女士和陈某讨价还价,最后先行垫付赔偿金2万元。

福明派出所的民警便与常州当地警方核实,发现与这两起事件有关的陈姓男子,正是陈某本人。

老鼠是怎么进去的?宾馆找到的热风枪是关键

究竟陈某是如何将老鼠放进油桶里,还能保证油桶开口处毫无破损?为此,民警特意买了一瓶相同瓶口构造的食用油进行一番试验。

当民警将瓶盖在热水中浸泡一段时间后,用力扣瓶盖,就可以将瓶盖完好无损地打开。

同样的原理,民警发现,通过陈某房间找到的热风枪,照着瓶盖,可以使塑料暂时软化,也能够完好无损地打开盖子。

目前,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3月中旬,陈某曾在嘉兴待过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他有一笔3万元的汇款记录,很有可能是利用相同的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

针对这样的案件,警方要给广大商家做个提醒,一定要诚信经营,生产环节严格落实相应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也让不法分子没有可趁之机。”

同时,警方也提醒市民,“打假”维权也应依法进行,最好在工商执法人员陪同下维护正当权益,私下处理不当,可能会触犯法律,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解读】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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