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和公职人员一旦发生酒驾或醉驾,轻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笔者在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时,发现一些案件存在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的问题,导致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党纪政务处分不同。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怎么样的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如下:1、党员干部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2、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等相应处分。3、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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