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实质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即,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进行初步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检索受保护的发明,决定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可专利性的规定,最后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收到初审部门寄来的申请文件开始,以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或者驳回或者撤回决定的发出为结束。(1)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二)专利申请主体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项发明的要求;(四)申请人申请修改或者分案的,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5)在优先权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他人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对同一标的物又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经检索,在此期间有相关对比文件发表,应当审查优先权权利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需要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
(8)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地描述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该权利要求是否基于该描述,以及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上述一些实质性问题已经涉及到初步审查,但初步审查仅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表明专利审查已进入哪个阶段的通知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证明,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随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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