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套牌车,却放任他人上路行使,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车人肇事逃逸,“无辜”车主却要赔偿损失。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套牌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套牌车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4月29日,李某所有的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跌地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驾车人非但未下车查看,反而将车开离现场逃逸。交警部门于当日下午将该车辆查获,并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称,其将车辆送去保养,另有他人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目前,肇事驾驶员尚未归案。被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李某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套牌车未经合法登记,未经安全检验,违反一车一牌规定,属于违法车辆。而李某明知该车为套牌车辆却还上路行驶,并且放任他人使用,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主张车辆是他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反证,其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李某所有的套牌车辆客观上发生了侵害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因其存在过错行为,即使肇事者为他人,李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被害人家属选择由李某赔偿,是原告行使其求偿权利。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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