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发改[2006]6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的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经协调机制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第一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的规定,为保证协调机制的规范、有效、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立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政令统一,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协调机制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成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协调机制协调事项范围如下:
(一)加强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计划与思路;
(二)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
(三)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及范本的制定;
(四)涉及多部门招投标工作、需呈报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六)全市招投标执法检查或联合调查工作;
(七)各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信息交流;
(八)需要多部门研究或协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协调机制会议;
(二)起草、印发协调机制会议纪要;
(三)了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四)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有关信息交流事宜;
(五)办理、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协调机制议事采取不定期会议形式,可以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可以就第五条规定事项范围内的具体议题提请协调机制会议研究。
协调机制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及参加人员,由协调办公室商有关单位确定,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会单位。
第八条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并具体经办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研究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条协调机制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应当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表达。重大事项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如有未尽事宜或不同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办公室书面反馈,必要时,由协调办公室在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丁向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2)来源:未知作者:
成员:吴桂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军市编办副主任
王金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荣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显华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祖德市人事局副局长
苏辉市财政局副局长
侯承儒市建委委员
谈绪祥市规划委副主任
周正宇市交通委副主任
毕小刚市水务局副局长
林雪梅市市政管委副主任
陈泽星市商务局副局长
康德铭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王立平市信息办副主任
史贤英市国土局助理巡视员
郭普和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
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韩晓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
张剑松市编办研究室副处长
孔繁荣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
赵玉岐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王汝秋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一处处长
汪晓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管理处副处长
王永怀市财政局经建二处副处长
葛长荣市建委招标办主任
丁秀云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鸿文市交通委计划处调研员
杨帆市路政局建设处副处长
伊锋市水务局建管处处长
秦惠雄市市政管委计划处处长
安琪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副处长
叶向忠市土地储备中心部门负责人
朱国成市园林绿化局计财审计处处长
唐玮市信息办发展计划处副处长
房薇市卫生局药械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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