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
时间:2023-04-27 10:52:0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定价明显偏高的,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定价应该按公司实际价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何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公司法》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通常兼顾综合因素予以确定,非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1、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应以条件完全相同予以理解,即:优先权股东的购买条件须与第三人所为的承诺完全一致;

2、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有特别约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买卖行为,应以相对同等说理解。

(二)如何确定其它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如果是由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不购买,那么以后在非股东第三人以该条件购买股权时,其它股东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如果是非股东第三人提出的,转让方在准备接受条件之前,应先将这个条件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有人愿意按这个条件购买,该股东就必须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就不能再以别人有更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法院不应支持。至于具体多长时间为合理期限,《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股权转让交易的复杂程度,由法官酌定,但一般以3个月为宜,期间的起算时间自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全文8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优先购买权 最新知识
针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