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对强拆的决定提出上诉吗
时间:2023-05-31 15:43:37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可以对强拆决定提出上诉吗?

我们可以对强拆提出上诉,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交易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补偿决定,在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搬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住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延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向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赔偿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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