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虚假出资是否违约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前股东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因公司目前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之间为契约关系或合伙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出资不实的,可以适用“法人地位否认”制度,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瑕疵将产生何种法律责任(一)出资违约责任(一)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股东应当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告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发起人、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追偿
(2)不实评估责任:1.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创始公司投入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补足差额,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评估机构、验资机构、验资机构因评估结果、验资证明不真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出资不实有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两种情形的,除能证明无过错外,应当在评估或者核实的不实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此时的违约责任,应分为两类。公司成立前的违约责任,不仅应当向公司全额支付,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违约责任由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是什么
如何界定虚假出资和虚假出资
全文9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