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罪的案例:
案情简述
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在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承接相关工程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先后7次向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王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3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0.93万元的安利牌空气净化器1台,并为王某某结算个人餐费人民币0.5万元;先后9次向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赵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2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0.698万元的安利牌净水器1台,并为赵某某结算个人餐费、车费共计人名币2万元。
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在长江非法采砂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9次向泰兴市水务局原副局长叶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4.8万元;先后11次向泰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厉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合计从长江偷釆砂石2271754.27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526281万元。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35.478万元。(详见认定表)
被告人陈某某在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陈某某退出人民币200万元。
辩护核心
辩护人张志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就事实部分:(1)2014年1月27日厉某某以顾问费名义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12万元、2014年上半年厉某某以赞助费名义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是劝捐行为,不应当算入向厉传进的行贿数额;(2)2012年叶某某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用于打麻将、2014年叶某某以省里来人招待为名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都不应算入陈某某行贿的数额;(3)对于起诉书中认定陈某某从长江釆砂200多万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并不是砂石资源管理费的缴纳主体,公诉机关计算从长江采砂的方量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计算不准确,对于本案真实的采砂比重,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造成的损失全部不予认定;(4)关于量刑部分的意见同意辩护人赵某某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
辩护词节选
1.起诉书指控陈某某行贿厉某某95万元,辩护人对其中两笔数额有异议;一是2014年1月27日,厉某某以顾问费向陈某某索要12万元欠款;二是2014年上半年,厉某某以赞助费的名义向陈某某索要的3万元钱款,共计15万元不应当算入厉某某的行贿数额。
2.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向叶某某行贿14.8万,辩护人对其中两笔数额有异议:一是2012年叶某某向陈某某索要2万元欠款用于打麻将;二是2014年叶某某以省里来人招待为名向陈某某索要的4万元,都不应算入陈某某行贿的数额。
3.关于起诉书认为陈某某从长江采砂石2271754.27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52628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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