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关于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1、《刑法》中关于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药物购买者受到轻(重)伤的伤害、或者造成购买者器官组织损伤。
而一旦此种情形发生,生产、销售劣药的单位、个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根据《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旦此罪名成立,劣药生产、销售者都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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