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可以报警吗
时间:2023-02-17 09:10:52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工地工作过程中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出具相关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之后还会出具死亡证明,如果后续补偿出现了纠纷,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

并不是所有的事故伤害都可被认定为工伤,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72条、第273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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