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认定:第一、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资金;第二、国家机关、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第三、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资金;第四、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第五、能够认定的特殊资金。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情形
1,因为举动人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虽其已着手实行调用公款犯法举动,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
2,举动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举动,现实上已经侵犯公款的全部权,因此,应比照调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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