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因事而异。
(一)教唆犯的处罚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峻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未遂”。教唆未遂亦可罚,说明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主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从犯的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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