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村土地被占用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制止侵权行为;
2、向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寻求调解;
3、收集侵权证据,然后上法庭,要求停止并终止占用。依法占用、征用和承包土地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土地的性质如下: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如下: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限制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综上所述,土地被别人霸占了,应通过协商的方法处理,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再进行调解。
强行霸占土地怎么处理
强行霸占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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