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营业执照多少钱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现如今办理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二)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现如今办理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外资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0.8%;超过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计算标准同上。
(3)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4)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5)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7)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十)0元。
二、别人的营业执照不注销犯法吗
执照长期不注销不会负法律责任,但可能会被列入异常或则工商黑名单,严重了会被工商部门电销执照,纳入黑名单,不能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出国、贷款、信用都会有限制。
执照如果没有年检,在年检期限过后半年到一年之后就自动注销。不过最好是不要让税务找到你本人就没有问题。否则,最坏的法律制裁也就是罚款罢了,不用太担心。
如果你不想在经营下去,可以先办理停业手续,然后把营业执照转让出去,转让的手续和注销的差不多,就是过个户,而且你还可以赚到一些利润。
三、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规程办事规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XX市XX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四、营业执照注册需要注册资本金吗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这些营业执照不需要出资的自然不用显示注册资金如果是公司的执照就显示注册资金了。
1、如果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但如果是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必须要有“注册资本”的。但因为外资企业可以分期出资的,营业执照上的“实收资本”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零”或小于“注册资本”。
2、如果是分公司的话,营业执照上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你可以把你们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一个,放在一起,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上应该是有注册资本的。
3、注册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没有注册资金这项。分公司运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收入都由总公司承担并入账核算。
4、凡企业法人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必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栏目.另外,执照上还有自己的注册号、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在国家工商机关登记的内容。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只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下属单位,他只是代表法人对外承担各种义务和责任,因此分支机构不需注册资本金。
五、营业执照上必须显示注册资本么
除了以下情况外,其他的都要显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这些营业执照不需要出资的自然不用显示注册资金如果是公司的执照就显示注册资金了。
1、如果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但如果是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必须要有注册资本的。但因为外资企业可以分期出资的,营业执照上的实收资本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零或小于注册资本。
2、如果是分公司的话,营业执照上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你可以把你们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一个,放在一起,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上应该是有注册资本的。
3、注册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没有注册资金这项。分公司运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收入都由总公司承担并入账核算。
4、凡企业法人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必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栏目.另外,执照上还有自己的注册号、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在国家工商机关登记的内容。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只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下属单位,他只是代表法人对外承担各种义务和责任,因此分支机构不需注册资本金。
六、个体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本可以注册吗
没有注册资金是不可能的,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都必须有注册资金。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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