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关于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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