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各地都在探索环保警察的执法模式。2014年佛山市顺德区、汕头市潮阳区、肇庆市先后组建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
据了解,环保警察参与的案子集中在三类:第一类是排放重金属、危废物质超过3吨以上的案子,其数量最多,第二类是超标3倍以上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案子,第三类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排放污染物的案子。
据悉,从佛山南海区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成立至今,已查处过去长期解决不了的环境违法案件30多件。南海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警察加入联合执法之后,除了加强执法震慑力外,对于涉刑案件的取证也更加给力。
虽然环保警察执法效果好,但在机制上却有待完善。尽管目前环保部和公安部合作密切,已经有环保警察的城市和省也都在探索新的合作方式,但对于警察来说,需要立案后才能进行侦查,如果警察提前介入,可能会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公检法在职能上是相互监督的,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应该加强衔接,但在提前介入等方面还需慎重。因此去年广州环保部门对成立环保警察一直比较谨慎。
要打击犯罪,但也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有个合理的度。广州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不过在他看来,新《环保法》的出台有利于支撑环保警察执法模式。
据悉,以往,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是常用处罚手段,新《环保法》中,对未批环评先建的项目直接说不,除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外,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去年底,广东省环保厅会同粤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新建立并规范了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环保与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机制、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这就意味着,今后环保执法遇到阻碍将会有公安介入。
《意见》还规定,以后环保执法如遇阻挠公安应介入。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可以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调查程序。《意见》明确,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意见》明确,对正在破坏环境的行为,须运用司法强制手段进行制止,令其恢复环境原状。此外,《意见》还明确环保与公检法部门每半年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对重特大和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检察部门须提前介入,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对办理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改进。
在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下,广州开始酝酿设立环保警察,据了解,目前方案已经基本完成,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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