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然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
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有利于扩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可以把贷款的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而对社会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购买这些证券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金融机构、证券商和投资者三方都可以从中获得利益,这也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方式。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涉及到抵押权的转移变更,建设部于2005年5月16日以建住房[2005]77号文发出了《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作了规定。按这一规定,与通常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办理主要有两点不同:
一、批量办理。
因为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抵押权为数众多,难以逐户办理,因此,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以及在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可以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而毋须抵押人参与办理。
二、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权属证书。
凡资料齐全、与权属登记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即予以登记,由登记机关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的情况逐一记载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纸介质的权属登记信息的相应记录中(建立登记簿以后,即是在登记簿上记载)。抵押权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
这一规定应用了以权属登记为准的原理,不再拘泥于权属证书对抵押权人的记载。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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