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收养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记录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等内容的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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