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后果由自己承担
时间:2023-07-06 08:34:33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还不起钱的,可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考虑诉讼时效),判决下来后还是不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也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是有强制执行的期限的。

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会有什么后果

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而出借人桑女士仍然将5万元现金借出,最终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尚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20日,时任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内务主任的李某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尚某庆(化名)指派,到尚某庆的侄女桑女士家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暂拿桑女士现金5万元整(50000),用于市应某合伙用,落款为经办人李某,然后李某又将这笔钱交给了应某,应某给李某出具了收款证明。由于电力设备公司与应某合作开发房地产未能成功,应某拒绝将5万元意向款退还给李某。桑女士因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未果,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辩称:自己受尚某庆指派拿到钱后直接交给了应某,借款不是个人使用,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规范。从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款条看,有暂拿、合伙、经手人等违反一般常理的内容,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范,出借人应该是不同意的。被告举证的应某收款证明内容、本院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上的内容和借款条内容均能与被告所述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暂拿原告5万元钱的事实虽存在,但不符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

综上,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例也告诫大家写借条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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