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犯罪起点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行为的起点。开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实施阶段,行为人的行为是实施行为,开始本身就是实施行为的一部分。开始标志着准备阶段已经结束,但开始并不是准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准备行为实施后,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开始实施;
2、犯罪未成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失败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原因,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成功,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成功,被迫停止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愿没有改变或放弃;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放弃了犯罪,而是因为某种原因,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个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初衷,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其不同于犯罪准备、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能建立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
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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