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办理地址
1.镇江市北府路10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
2.镇江市新区大港兴港西路26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二、镇江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办理条件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三、镇江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办理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件
四、镇江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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