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一、再审请求事项怎么写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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