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凭证怎么办理
当事人申请、窗口收文、租赁后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发放租赁凭证
所需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产权证明记载地址和现租赁凭证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管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
4.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社会团体登记证
(3)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3共有房屋出租的:
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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