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时间:2023-08-08 21:41:29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具体如下:

(1)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2)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应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从民法理论上讲,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有无民事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它是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于法律的态度。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人格都是法律赋予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一定的个人,团体组织以法律人格,以便使其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活动。

在以个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古罗马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一切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都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赋予团体以法律上的人格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存的独立民事主体。由自然人为唯一的民事主体被认为像几何公理一样可靠,到法人的出现使民事主体制度被认为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举,这是团体主义对抗个人主义并取得认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均衡的结果。这一过程反映出适应经济生活之变化,法律观念的突破和更新,法律制度必须不断修正和完善。所以,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的障碍和一成不变的法学定理。

团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必须要有团体的形态和特征。法律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也是由于其团体属性以及具备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基本条件。一个团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团体性,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我们认为,个人合伙具有这些基本要素。

首先,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是任何财产的集合。它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个人合伙首先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由此构成合乎企业的内部关系;其后合伙企业又表现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此乃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组织体并维持一种较为持久,稳定的法律关系。合伙契约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利益的共同分享和对合伙企业的风险的共同分担。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具有团体的性质。合伙企业设有合伙事物执行人和合伙负责人制度,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事物的经营管理有全体合伙人或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为之,并以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号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即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反映全体合伙一直的意思和共同利益。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建立事业帐簿。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效果与全体合伙人名义起诉和应诉是一样的。

其次,个人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象自然人和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竟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起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最后,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就有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应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具备里法定手续后,法律就赋予其法律人格,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是以独立的财产为基础的。合伙拥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首先是以合伙所有全部财产偿付其债务,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由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补充性的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这就是合伙的特有责任形式,并不能因此就说明合伙无独立责任能力,从而否定合伙具有独立的人格。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2条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分开,这些规定都反映了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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