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认定评价标准:评估指标
时间:2023-07-05 10:15:13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标准:1、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2、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3、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

妻子生活不能自理撒手丈夫依法要尽扶养义务

一对结婚近二十年的夫妻,在儿女已近成人之时,妻子却患上了脑出血,丈夫却不管不问,万般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负心丈夫告上法庭。1月20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扶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闫某补偿原告李某生活费9600元,并自2009年2月份每月负担被告李某扶养费2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于1989年腊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妻子李某不幸患上脑出血,从此便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然而时间一长,闫某便渐渐不耐烦起来,最后索性不管不问。2008年5月份李某因褥疮感染再次住院。丈夫闫某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且拒绝到医院照看。可怜的妻子只能依靠年迈的老母亲照料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闫某在原告李某生病期间,住院期间一直不管不问,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原告瘫痪在床,被告闫某于2004年对原告李某便不尽扶养义务,其应负担自此以后的扶养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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