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段某等人盗窃了铁路边备用的钢轨,并出售给张某,张某变卖获利,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11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冯某曾因犯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多次判刑,2011年3月被刑满释放,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痛改前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他伙同段某等人,在铁路马沙线2公里240米处,把铁路边的备用60型钢轨用钢锯切割为每根2.8米长,总共盗窃了16根,用汽车运走后卖给了张某。他们窃得备用钢轨总计44.8米,重量2688千克,价值人民币9676.8元。张某明知这些钢轨是冯某他们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进行了收购,变卖后非法获利1800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冯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为冯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他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冯某当庭要求撤回上诉。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冯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庭裁定准许冯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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