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企业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只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结清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其中,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而对于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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