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解散后由谁还债
企业解散后由谁还债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债务还是合伙人承担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二、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企业解散的债务清偿。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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