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被控受贿,受贿罪应该怎么量刑?
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4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3万~20万,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有:
(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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