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赔偿所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额度及解决程序在这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法律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从法律规定来看,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三、与商品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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