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国务院根据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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