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醉驾的处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新规规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旧规规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
2、新规规定:无证驾驶包括吊销、暂扣、扣押这三种情形,出现这三种情况时不适用缓刑。驾驶证未年检、驾驶证扣完分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无证驾驶情形,发生这两种情况时,仍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
3、新规新增了一种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4、新规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或醉酒驾驶五年内被处分的不适用缓刑。旧规中,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前科的,终身危险驾驶罪不判缓刑。
二、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是,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三、律师告诉你“醉驾”标准调整不违背立法目的
此次出炉的“醉驾”标准调整,引发社会热议。
有人认为,调整醉驾犯罪的标准,确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也有人称,这是对酒驾、醉驾的变相纵容,“小区里的路也是路,走的人都是不特定人员,虽然挪车只开一小段路,可醉驾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该被认定为无罪。”
对此,多位律师认为,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纪要》,对部分醉驾行为“另行对待”,比如醉驾者在住宅小区或停车场挪一下车位,一般不会出现高速行驶,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一概被认定犯罪,那就会出现“后果不严重,处罚很严重”的尴尬。而且,这部分醉驾行为并不是“醉驾入刑”的打击重点。“此次调整醉驾犯罪标准,比较适应实际情况。该《纪要》的出炉,并不违背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反而具有人性化。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根据最近的交通法规定,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了,不光光要罚款,还要对驾照以及自身造成一定的影响。180属于醉驾吗?已经构成了一定刑事责任,会对自己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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