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从犯标准: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实行行为强度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的为从犯;
5、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的为从犯。
如何正确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信用卡的管理在我国的金融秩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在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时,该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人就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处以有期徒刑等主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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