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何规定?对住房困难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统筹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合理用地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实行集资用单位自有土地建房的政策。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于本单位无房家庭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需要上报,由一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经当地政府批准,由一系列专业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和规划。集资建房的发展是在同一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1。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筹集合作建房资金。集资合作建房的参建单位对象必须限于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等。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取得、新购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4低收入家庭购房后仍有少量剩余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收购,作为廉租房使用。
5。向职工筹集的合作建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地方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6。凡参加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购买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名义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变相开发商品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也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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